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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谓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只享有的是录音制作者权这一邻接权而非著作权。虽然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
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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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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