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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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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除下列事实外,其他事实需要证明:(一)自然规律、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依法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律推定的另一个事实;(五)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六)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七)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反驳的,也需要证明;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也需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六)已为有效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所谓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必证明,归根结底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存在,主张存在这种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法院有权对自己已了解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判决书或副本提出后,法院就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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