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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022-09-14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2)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4)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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