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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021-10-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情形;(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5)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事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信用证诈骗:(1)受益人伪造文件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文件(2)受益人恶意不发货或发货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发行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者串通提交虚假文件,没有真正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诈骗的,应当中止支付或判决中止支付信用证的下一笔款项,但除以下情况之一外,(1)发行证的指定人、许可人已经根据发行证的指令善意支付(2)发行证的行为或其指定人、许可人对信用证的票据善意承兑(3)保证善意履行支付义务(4)协商好意支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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