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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主要看你们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旅行社无故扣除你的押金等款项,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解除合作关系...
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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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护好自己的安全,可以用手机录音,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反映求解决,或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到消协投诉,或拨打12315投诉电话,实在不行直接报警,寻求帮助。新《旅游法》规定,当游客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1、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游客可以根据权益受到侵害的程度、实际事实证据、对时效性和赔偿金额的期望以及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选择维权方式。
新《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基于这种情况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旅游公司或者购物店列为被告,或者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告购物店的话可以要求购物款十倍的赔偿。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导游业的导游薪酬制度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多数导游收入相对较低,为了提高和保证导游收入,不少导游通过带游客前往购物商场、自费景点进行购物或游玩方式收取回扣或佣金,激起广大游客的不满。但是,反过来如果不提高广大导游收入的话,又造成导游的不满,允许游客支付“小费”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的这一矛盾。允许导游收取“小费”其实是一个不错的建议,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在外国导游收取“小费”是正常现象,不过导游收取“小费”的前提应该是游客自愿、主动支付,导游不得强制收入“小费”,更不得以服务质量为要挟收取“小费”,当然导游可以适当提醒。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第五号旅游消费警示,列举了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您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等投诉焦点,并提示消费者投诉要注意的5项要点。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称,旅行社不发行合同或协议、导游强行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等旅游中遇到的行为,可依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寻求保护。“不过,投诉或申诉的时效是从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的一年内。” 据了解,接到消费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将依据投诉情况,及时向经营者发出《调查函》,并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还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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