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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2、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我国产假工资公司一般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员工发放。但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基本工资,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社会保障机构向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然后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中国部分地区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余额;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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