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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整失败而导致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法院除裁定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外,还应根据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随即作出企业破产的宣告。 法院作出上述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有关裁定事项。交易所根据法院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裁定撤消对恢复正常经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别处理,或根据法院作出的企业破产的宣告和《股票上市规则》对被宣告破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重整失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不会。低保不看征信记录,只看资格不够。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援助。
破产管理者是《破产法》的概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很广,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叫做清算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组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果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管理人。破产管理者与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规定,作为中介机构中的个人经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专业资格,但《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清算组成员的积极或消极条件。三三,法律责任:管理者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清算组成员是政府部门临时指定的,参与清算工作不领取报酬,很难追究责任。第四,独立性:管理者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独立性强。而且清算组的制度,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对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较弱。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破产宣告后产生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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