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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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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包括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部分企业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部分企业的登记管理;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一般情况下是固定的,除非有特殊情况,
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内容的问题,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笔者认为,此条款应修改。理由如下: 一是此条文有违公平原则。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未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应当给予处罚。该《条例》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规定,是对已经部分履行而未适当履行法定义务者的处罚。但是,在《条例》第60条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反而只要求改正,没有给予处罚。依据这两条规定,假如都是在没有发生工伤时被查处,那么,已经缴费但没有交足数额的单位,不仅要改正,而且还要被处罚;相反,对于那些没有缴费的单位,却只需改正,不给处罚。少缴费,还不如不缴费的合算。依照法理,对后者的处罚程度应当重于前者。因此,此条文如不修改,有违公平原则。 二是此条文难达立法目的。保障权益、促进预防和康复、分散风险,是建立《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在现实中,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多数为非公有制单位及小型的公有制单位。这类单位对工伤风险的承受力非常有限,但是,他们不参加保险和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却较高。依照《条例》第60条的规定,这类单位一旦发生工伤,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这样,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没有得到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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