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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统一规定流产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是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天。各省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还规定有延长产假,各省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要看女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奖励章节的规定。
广东产假新规定178天。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而此次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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