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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有哪些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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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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