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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是指需要查明的案情,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解决的是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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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不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这是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可行方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逐步探索”的精神。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组成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七人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都是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受到社会更广泛的关注,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往往更为复杂。在这类案件中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作出区分,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发挥自身阅历和经验优势,对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人民陪审员打消不懂法律的顾虑。同时,在七人大合议庭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具备法庭结构上的基础,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均能形成有效的合议表决。但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则不宜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的组成结构有两种:一是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如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那么法律审部分就是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不符合案件原则上实行合议审理的精神;二是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如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那么法律问题会形成双数表决,不符合表决规则,有时无法达成有效表决结果。因此,三人合议庭不具备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在法庭结构上的基础。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在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有利于鼓励人民陪审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防止和减少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者不敢提反对意见的情况。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即“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所以,你可以在起诉时,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将参加审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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