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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陪而不审”简单说就是,开庭的时候有的陪审员虽然来了,但也就仅仅是来了,坐在审判席上,只是陪着法官审案子,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做,庭审结束了就离开。所谓“审而不议”就是有的陪审员在开庭的时候也会问问当事人几个问题,但庭审后随即离开不参加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和讨论。这是我国陪审员现状,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流于形式。当前正在努力寻求改变。
可以申请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一审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这些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只参与事实审理和表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可以就事实问题参加法庭调查、发问、依法调取证据等。在法律适用方面,人民陪审员虽不参加表决,但也可以发表意见,特别是对有的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有利于体现社会认同,最大程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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