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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这种限制。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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