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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保管店赔偿行李所有人的损失。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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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如果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按照一般规定,当旅客发现行李丢失后,应该在抵达地进行行李丢失申报,一般在机场都会有所搭乘航空公司的办事处,申报时需带上机票、身份证、护照等相关票据和证件。从楼主的问题来看,楼主这一步已经作了。然后楼主就是等待。若行李在旅客到达抵达地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旅客才有权向承运人(也就是航空公司)提起赔偿请求。就算行李在21日内到达,一般承运人也会支付一部分延误补偿费。但还有一个规定,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行李丢失的责任在旅客一方,承运人无责任: 1.没有按时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航空公司要求旅客在飞机起飞前30分钟办好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 2.托运行李中带有违禁物品 3.托运行李中有贵重物品,比如现金、票据、重要文件等(航空公司明确规定贵重物品请旅客随身携带)。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造成行李丢失的可以认定为航空公司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双方酌情来分担数码相机的损失。至于比例大小,看双方的法律功底了。 酒店方面,虽然酒店和导游已经明确告知12前退房(包括拿走自己的行李),但如果有旅客在12点后仍把行李放在房间,酒店发现后依法应当妥为保管(可以收取保管费用),绝对不可以放在门外不管。 小刘方面,该退房拿走行李而不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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