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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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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懒于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空手套白狼”,势必扰乱市场秩序。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内部民事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如只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行使表决权等。还包括对外民事责任,即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由于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出资不足,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依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也依法承担公司债务,但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
1、股东足额缴纳出资额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公司担债务的。 2、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该债务系足额缴纳出资额股东的个人债务,则该股东仍然要承担一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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