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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分为: (1)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划分为:一般地域管理和特殊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管辖权转移)三种。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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