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字形、读音之一基本相同并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字形、读音之一基本相同并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2002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文字商标认定近似商标的方式: 1、一般标准是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对商标的整体和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1、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3、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4、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根据不同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的小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色彩从产品的整体上进行观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