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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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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结合具体商标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发音和含义相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和外观相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相似。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相同近似,首先要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从商标本身的形式、声音、意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商标性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另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主要有两点: 1、判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与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假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可认为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情况除外); 2、在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后,需要进一步判断两个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从而判断侵权与否。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相同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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