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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公司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实现员工的自我发展,同时规范公司的加薪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加薪时间 第二条加薪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月()日作为加薪日。但是,当物价指数急剧变化以及公司认为有特别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临时加薪。 第三章加薪种类 第三条加薪分为三类:按身份加薪、按技术能力加薪、按工龄加薪。 第四条集团总公司的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按身份加薪,以及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同样按身份加薪。 第五条总公司各个部门的职工(除负责人外)按工龄加薪。工龄不满一年者,不给予加薪。 第六条生产部门的职工按技术能力加薪。 第四章加薪资格 第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加薪资格: (1)录用不满一年; (2)因工伤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和技术达到两个月以上; (3)在上一年度中,停止时间达到两个月; (4)在上一年度中,受过处罚; (5)正在提交退职申请; (6)年满60岁。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经理每年任命加薪考查委员会。 第九条考查委员会必须注意下面几点,进行公正、准确的考查核定: (1)在进行考查时,要撇开自身的利害得失,或人情面子,公正、冷静地 进行判断确认。 (2)对每一个人的考查,都须实事求是。不得不根据事实主观臆断、或者 轻信他人的谣言中伤做出判断。 (3)避免因个人的主观臆想和好恶而进行考查判断。 (4)考查的结果对被考查对象将来的前途以及当前的工作成绩和情绪都 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求慎重地进行考查工作。 (5)考查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能随便外传。 第十条本方案与工资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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