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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关系自动恢复,若不恢复可挂靠回原来的孤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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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从道德层面考虑,你的生父身体不好,不论你与养父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你都应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关照一下生父。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需要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相同,你是跟成年姐姐一起生活,母亲也只是给过部分生活费,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那些抚养时间过短,或仅为临时性的,或时断时续的,是不能被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的财产继承权。 亲兄弟姐妹是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这些兄弟姐妹之间相互间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兄弟姐妹属于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兄弟姐妹完全相同,均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如果与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义系的,即与亲兄弟妹的关系也恢复,其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与继子女问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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