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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
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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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现在发表,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明确劳务派遣劳动比例、辅助岗位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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