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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程序如下: 1、核实企业资产、核定负债; 2、形成初步审计意见; 3、出具正式审计清算报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
破产清算审计程序如下: 1、核实企业资产、核定负债; 2、形成初步审计意见; 3、出具正式审计清算报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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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相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所谓相关单位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当公司面临破产时,股东将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第二,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8)代表公司参与公司诉讼。第三,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及时报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清算组注册。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清算组需要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制定清算方案,向股东大会和人民法院报告确认。公司财产分别支付员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公司债务后的剩馀财产,股东按比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财产在清算前不得将财产交给股东。第五,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理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相关清算事项清算组应移交人民法院。第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向股东会或法院报告确认,并向公司注册机构报告,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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