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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
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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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财产清算程序: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清理后,必须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项工作的基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的时候,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经有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告和各种财务账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提交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其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失。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利润不均等其他人为因素,公司倾向于解散,个别股东无法清算,因此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这一举措是由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合同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国家一般不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损害时,才能适当介入公司内部运营,不能按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自由或强制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秩序,司法调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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