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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应当与前夫协商,借用户口簿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如果前夫拒不提供户口簿,可求助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
离婚后对方不提供户口簿导致女方无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说服,经说明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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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户主提供户口簿才能办理分户手续。如果户主不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可由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可用此户口簿办理立户手续。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当事人不可以再使用迁出地的户口本: 1、当事人的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在领取户口迁移证的同时,迁出地的常住户口就必须”注销“; 2、当事人应该凭本人最新的户口本原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工作人员需要的资料,申请办理该项,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能够的,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户籍证明解决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限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隶属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未解决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证明手续解决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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