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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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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法》第三十八条 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属于片段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不能转让的房地产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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