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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
诉讼是由原告发起,原告选择到哪家法院起诉,既然是原告选择,就表示原告接受管辖,如果后悔,可以采用撤诉的方法解决。如果你有特殊情况,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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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等,一般情况下,除当事人外,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但在特殊情况下,有的诉讼参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被告接到诉状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医疗事故管辖权规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管辖权的规定可以让法院更好的管理案件和审理案件,因为这个法院之所有有管辖权,这个都是有考虑的,为的就是案件能够很好地审理、结果更好的执行。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一审做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被告更换了代理人。新委托的代理人认为案件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欲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可以由被告提出也可以由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法院管辖可以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移送到有关辖权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人已经应诉答辩,那么法院因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至于二审发回重审后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法理来讲,被告人只要应诉了就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即使在应诉后发现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应诉就等于放弃了异议的权利。一审如果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到庭应诉或者口头答辩,就等于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由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还要向被告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对于管辖权的审查在一审时已经审查过了,法律没有给当事人两次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由于一审时被告所请律师的疏忽,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因为被告已经接受了一审法院的审理,二审发回重审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也不能赋予其二次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的律师利用管辖权异议争取取证的时间。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就要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案子就得拖上六个月之久。在一些重大案件提管辖权异议为律师和当事人争取了时间,但也有一些弊端,有的律师利用管辖权异议来消极的拖延时间,极易耗费原告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本案中的现象,显然的,由于被告所请一审律师的疏忽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导致了案件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上诉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想要再提起管辖权异议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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