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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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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则劳动法律一般不认可你与新单位能建立普通劳动关系,只能是民事劳务关系,因为我国劳动就业岗位不足,劳动法律不鼓励一个人占用更多的劳动就业岗位,劳动法律一般只允许非全日制工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可随时被辞退且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律不调整民事劳务关系,解除民事劳务关系是否获得补偿只能看合同事先的约定,但既然你们没订合同,估计索赔依据也不足。
新用人单位招用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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