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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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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27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6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计17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计25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单位承担。
依据法律规定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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