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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了抚养关系。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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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对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而且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旦认定就等于双方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大大打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继子女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抚养教育这一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一般是根据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或在生活上尽了照料义务来认定。可从三个方面来考察:1,一般应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没有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难以认定双方已建立抚育关系。2,继父母具有抚养继子女的明确意愿。继父母如果表示不愿与继子女建立抚育关系,即使为继子女支付了部分费用,其行为也仅仅是经济帮助,而不是抚育行为。3,抚养教育继子女需要达到一定年限。但法律对年限长短并无明确规定。对那些抚养时间较短,或者只是临时性的抚养或时断时续的抚养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 若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抚养教育”的事实,则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继子女未成年且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互有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年龄较小,随继父母生活,由继父母提供生活照料和生活费的情况。 2、继子女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之间都没有继承权。如继子女只是名义上的,但未随继父母生活,也未以继父母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 3、继子女成年的,双方之间都没有继承权。 女儿可以主张你父亲医疗费大家平摊; 土地如果是你父亲名下的话,属于遗产,需要平分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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