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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否可以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2022-01-07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继子女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抚养教育这一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一般是根据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或在生活上尽了照料义务来认定。可从三个方面来考察:1,一般应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没有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难以认定双方已建立抚育关系。2,继父母具有抚养继子女的明确意愿。继父母如果表示不愿与继子女建立抚育关系,即使为继子女支付了部分费用,其行为也仅仅是经济帮助,而不是抚育行为。3,抚养教育继子女需要达到一定年限。但法律对年限长短并无明确规定。对那些抚养时间较短,或者只是临时性的抚养或时断时续的抚养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 若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抚养教育”的事实,则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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