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
工伤员工离职后旧伤复发是可以申请进行认定的。实际上如果工作间的伤害发生之后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复发的员工也是可以享受到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旧伤复发,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按程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复发是指在工作期间出现的工伤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再次复发。以下我为大家解答“退休后工伤复发怎么办”的问题。按照《》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来说就是,退休后工伤复发,享受继续工伤医疗待遇。退休后工伤复发因生活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职工工伤复发,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并提出休息治疗建议的,休息期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上班不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30人已浏览
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