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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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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3.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综上可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的是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此时工伤复发职工不能像刚遭受工伤那样享受包括工伤医疗、工伤赔偿等在内的待遇。希望收集的文章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工伤复发待遇的知识,感谢你的阅读!
工伤职工一旦旧伤复发,那么肯定就要进行及时的治疗。不过由于这个伤情的根源还是之前的工伤,那么工伤复发职工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呢?下面,告诉大家工伤复发待遇有哪些。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工伤复发)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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