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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规定:“在正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规定:“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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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 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 (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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