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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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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该18点钟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广西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12月6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明显超出了下班合理时间是裁判根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居某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其的法定职权。原告2006年1月6日18时下班后,为了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其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其在回家的路上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被告作出的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因法律末授予法院此项职权,故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本该18点钟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广西XX告上了法庭。12月6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明显超出了下班合理时间是裁判根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居某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其的法定职权。原告2006年1月6日18时下班后,为了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其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其在回家的路上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被告作出的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因法律末授予法院此项职权,故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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