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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所在省市工作人员辅助器械目录的范围和标准配置,由工作保险基金和协议配置机构结算的使用者未加入保险的,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作上的员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和使用者代替申请。第八条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立即审查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完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确认论。受伤复杂,医疗卫生专家多的,确认结论期限可延长30天。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配置确认申请资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作人员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包括至少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作人员工作情况有关的专家。第十条专家组根据工作人员工作情况,根据工作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规定,提出了是否配置的确认意见。如果专人士意见不一致时,根据少数人遵从多数原则确定专业人士的意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确认意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配置时,必须明确确认配置的理由、根据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的确认不配置时,必须说明不配置的理由。第11条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确认结论之日起20天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作人员及其使用者,并送经营机构。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收到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立即向经营机构注册,经营机构向工作人员发出配置费用支付通知书,通知以下事项:(一)工作人员必须向协商机构配置的(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年限()工作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超过目录或超过限额的费用,不支付工作保险基础。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可持有配置费用支付通知书,选择协商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应根据与经营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作人员提供配置服务,如实记录工作人员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如: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械目录》附件。
1、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在工伤医疗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经用人单位同意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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