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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

2025-01-02
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其次,1至5点中所披露的转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中的转换股份来自于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股份则源自发行人即将发行的新股。这两者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和盈利指标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如果可转换债券成功实施转股操作,将会使得发行方的总股本规模得以扩张,从而稀释每股收益。相反,可交换债券的更换股权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总股本造成任何变动,同样也不会对每股收益产生摊薄效应。 最后,二者的发行目的存在显著差异。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动机可能涉及到股权结构调整或者退出某项投资等多种情况,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通常主要运用于特定的资本投资项目上。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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