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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拆迁应该如何办理

2021-11-15
一、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方式(一)行政裁决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补偿安置纠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裁定。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包括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依法起诉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在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三)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的,《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必须以裁决为前提。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间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和仲裁解决。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采用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仲裁请求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决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一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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