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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一般无须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避险过当,...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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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是不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行为人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那么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一般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危险迫在眉睫、正在发生,如不避险危险会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3、补充条件,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险的危险,即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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