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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问题如何解释?

2025-01-30
劳动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当事人应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包括以下四种: 1. 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可以比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和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3. 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4. 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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