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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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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 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二)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 4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 3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 20%, 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 200元的,补偿 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一、门诊报销普通门诊无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没有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二、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疗保险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2007年连续10年参加保险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门诊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确定起付标准,是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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