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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
二类医院的收费标准起征点是4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七十。一类医院的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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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报销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报销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二)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2、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以及《黄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4、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的,凭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报销自己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用。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 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二)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 4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 3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 20%, 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 200元的,补偿 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门诊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确定起付标准,是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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