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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效力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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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 2、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 3、非法买卖宅基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
这句话的,前提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已经出卖给乡镇以外的人员,且合同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购房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是不发表评论的。此时按照占有状态推定合法占有使用。如果此时房屋已经纳入拆迁或者已经被拆迁,那么根据原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基于合法占有,保护占有使用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补偿原购房人的合理支出,拆迁款应当按照购房人和原房屋所有人一定比例,一般来说,购房人占有7层比例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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