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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根据军...
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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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机构擅自扩大配制制剂范围或者配制假劣制剂的,责令停止配制,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撤销有关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符合配制制剂条件的,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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