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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标准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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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哪些:详细的看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决定命令.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前置的案件。有些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纳税案件、土地资源争议案件、专利案件等。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能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如果法院应该立案而不予登记立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相应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三、登记立案程序(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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