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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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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没有明确的被告、不合格的原告等法院不予受理;依法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此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我们知道行政诉讼一般就是指民告官,通常是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时也要注意有一些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是复议前置,也就是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若是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再去法院起诉。
(1)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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