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 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单个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
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内担保的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有总公司的授权则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担保。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的法律效力:对外有效,对内需要承担责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务中,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行为,往往没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