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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就业,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
1,只有准确理解“劳务合同”,确与劳动合同不一样,没有劳动关系。2,但也有极少单位,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逃避交纳社保责任。建议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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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协议中就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进行了约定,并规定李某需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可以认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某,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劳动内容是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故应认定李某和公司之间已经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关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解除理由无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支付。
签了劳务合同可以解除。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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