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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根据主席令[2007]第085号文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15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2、劳动合同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但是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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