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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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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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