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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合同明确了建筑工程双方必须要完成的义务以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是建筑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标准。现在建筑市场的不断改革,...
提出工程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2、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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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总价是按照约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其特点是根据图纸和工程说明书,明确承包内容,计算承包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承包内容,否则承包商一般不要求变更承包价格。这种方法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比较简单,所以受到一般建设单位的欢迎。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可以准确估算成本,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周全,不会造成太大风险,也是一种相对简单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量较多,或者材料突然涨价、气候恶劣等意外情况,承包商必须承担适应性风险;因此,往往会增加不可预见的成本,不利于降低成本,最终对承包商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只适用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的工程。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格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基础。建设单位通常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几个部分的工程量,如挖土、夯实、混凝土、墙面抹灰等。,承包商应填写单价,然后计算总成本。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审核,填写合适的单价,就可以得到总成本,风险小;发包商只需要检查单价是否合理,对双方都方便。目前,世界上用这种承包方式的比较多。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我国已经开始实施。3、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在没有施工详图的情况下需要开工,或者虽然有施工图,但对工程的某些条件不完全清楚,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也要避免施工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因运气而承担过大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比较合适。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以细分为三种:(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即建设单位列出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如挖掘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大多由承包商逐项填写单价;建设单位也可以先提出单价,然后经承包商批准或提出修订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的紧急工程。(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是按每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工厂。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成本变化较大,我国按每平方米单价承包部分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只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以根据预算定额或调整系数一次性包裹,也可以协议允许随着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法。(3)按总价投标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经达到一定深度,可以估算出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然而,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比如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道开挖,由于地质条件异常,土石方数量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承包商可以根据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签订单价合同。随后,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4、成本加薪合同的合同价格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根据工程实际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施工机械使用成本、其他直接成本、施工管理成本和各种独立成本,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纳税金),加上约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成本。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不太清楚的情况,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地震、战争等灾害破坏后需要修复的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好的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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